撤销权的成立要素是什么,如何确定

时间:2023-09-17 作者:昆明律师

撤销权成立要件主要有: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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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债权是有效存在的;
2、债务人具有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3、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4、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法律依据: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债权是有效存在的;
2、债务人具有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3、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4、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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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性质是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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